同桌饮酒出事故,如何才能不承担责任?2021年1月3日李光(化名)驾驶摩托车到当地一家特色羊肉馆与杨某、刘某小聚,席间三人共同饮酒。当晚9时18分左右,杨某坐车离开,当晚9时52分左右刘某家属来接他,李光同乘离开。两分钟后李光又步行回羊肉馆,刘某随之返回,之后,李光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刘某及其家属开车离开。当晚22时许,李光驾驶摩托车操作不当与道路东侧的树木相撞,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光的父母、妻子和儿子随即将同桌饮酒的杨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依法确定原告四人的合理、合法损失共计10万元。法院认为,刘某、杨某与李光共同饮酒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该先行行为导致李光因大量饮酒而不符合驾驶机动车的条件,增加了他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酒后驾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刘某、杨某对此应当明知,故对受害人酒后驾车行为,二人当然地负有劝阻和护送义务。
作为先行离开酒局的共饮者,杨某客观上不具备劝阻李光酒后驾车行为的条件,不负有对继续饮酒者的护送回家等义务。作为最后离开酒局的共饮者,刘某负有劝阻李光酒后驾车和协助护送的义务。刘某不能证明其对李光履行了有效的劝阻和必要的护送或通知其家人的义务,未能防止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刘某对受害人李光酒后驾车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
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李光大量饮酒后仍坚持驾车导致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受害人本人的酒后驾驶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驾驶的危险性而没有有效控制事件的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刘某对受害人未尽到有效的劝阻和必要的护送或通知其家人的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综合全案情况应当认定刘某对李光家属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
一、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二、驳回四名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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