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发生一起令人无语的诈骗案,三个男子合伙在外卖平台注册商铺,冒充美女进行诈骗。短短数月,诈骗近百万,上千人受害。
据调查,重庆三男子浦某、史某林和史某祥三人合伙注册了一家科技公司,随后他们还在某些外卖平台注册20余家商铺。分别在商铺里上架烧烤、酒水、水果和成人用品,同时在网络上下载美女照片,注册社交账户,冒充“白富美”女性,主动通过附近的人和摇一摇搜索陌生男性微信,加为好友实施诈骗。
短短数月,三人共计诈骗金额超百万,近千人受骗。由于受骗者觉得金额不大,且考虑面子问题,往往又不愿意主动报警,致使他们的诈骗行为长期存在。
后来,三人为拓展更多业务,便线下招聘和培训多名客服人员注册更多交友账户。市民王先生应聘发现,该公司虽为科技公司,背后则冒充“美女”进行网络交友,实施诈骗。于是,王先生主动向警方进行举报。
接警后,警方果断出击,一举将三人抓获。目前三名嫌疑人已被两江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还是那句话,网络交友需谨慎,隔着一层屏幕,虽近在咫尺,却远在天涯。你不知道对面与你聊天的是真正的美女还是“抠脚大汉”。或许你认为自己桃花运来了,殊不知正在一步步走进别人的圈套里。
很多人或许会问,这么多人受骗,为啥就没有人举报呢?
这里不得不说,浦某、史某林和史某祥三人还是比较聪明的,为了躲避警方追查,他们在外卖平台上传的商品金额都不太大。一般受害人明白自己被骗后,往往碍于面子,又觉得金额不大,不会主动报警。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有这样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显然,三名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已构成诈骗罪。那么三人合伙诈骗近百万,诈骗金额怎么划分呢?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人合伙作案,应该被认定为犯罪集团,且均为首要分子,应该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那么我们可以假定他们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少不了的。
在这里,我们也提醒广大男性朋友,一定要洁身自好,保持情感克制。不要幻想自己会遇桃花运,殊不知与自己聊天的美女竟会是抠脚大汉。
郑重声明:为了让新农科技网信息更丰富,我们修改了原文排版和分段,如有冒犯你的利益,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