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晚,四川泸州,一户人家办酒席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已有多人身亡。据媒体报道,中毒事件发生地为泸州市纳西区丰乐镇的一户人家。泸州市卫健部门表示,已有多人死亡。目前调查人员已前往案发地点调查中毒事件发生原因。
一般而言,发生这种事情原因多为两种:
其一、食物本身带有毒性;其二、有人故意投毒。
如果是食物本身毒性致人伤亡,那么应该追究食品销售者、生产者的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而《刑法》141条规定,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也就是说如果查明事件是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那么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刑罚。
如果是有人故意投毒,那么显然此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了,选择在办酒的时候下手投毒,导致多人死亡,显然是想致人于死地,主观上杀人故意明显,不管此人的作案动机是什么,害死这么多人也是不应该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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