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8月31日披露,村民王某在禁猎期非法捕获青蛙60只,该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
青蛙,学名棘胸蛙,虽然未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却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所谓“三有”保护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三有”保护动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这类动物,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王某非法猎捕60只青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尽管王某是目前我国因抓青蛙被定罪的“极少数”,但一些与其有着相同经历的“猎手”也不能心存侥幸。如果不以此为鉴,仍铤而走险去捕猎“三有”保护动物,也将会成为以身试法的“极少数”。值得注意的是,包括王某在内,不是“猎手”知法犯法,而是他们根本不知道什么是“三有”动物,更不知道“抓青蛙也犯法”。换言之,王某正因为不懂法,才会违法狩猎。从本案可以看出,当今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尚未形成完整概念,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认知度还有待于提高,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由此可见,王某抓60只青蛙被判刑7个月,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有关部门应借此案例,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让社会各界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猎杀珍稀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社会舆论要更多地发挥宣传和监督的作用,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野生动物的价值,知道这些野生动物对于保护自然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性。
“泡椒田鸡”是许多人的心头爱,可有人捕食“田鸡”被警方抓了!吃田鸡也犯法吗?是的,因为不是所有的蛙类都叫“田鸡”,野生的田鸡叫虎纹蛙,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餐桌上的“田鸡”,其实是人工养殖的牛蛙。上个月,永泰县就发生了一起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的案子,主犯将面临刑事处罚。
5只野生田鸡 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
6月5日深夜,谢某礼纠集潘某某、谢某伙两人,前往永泰县某乡村抓捕野生田鸡食用。当晚,3人共抓获5只野生田鸡,并在离村时偷走了农户养的两只鸭子。村民报警后,上述3人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谢某礼等3人抓捕的5只野生田鸡,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后来,警方截获的这5只虎纹蛙,均已送往山野放生。
7月7日,永泰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法决定批准逮捕主犯谢某礼,并将此案立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我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非常严格,抓一只野生虎纹蛙就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野生的田鸡千万不要去捕食!”本案的承办检察官说。
捕捉野生保护动物 构成刑事犯罪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非法捕捉、猎杀野生保护动物的,会构成刑事犯罪,要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一旦进入“三有动物”保护名录,就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田鸡与牛蛙的区别
据了解,“野生田鸡”学名虎纹蛙,个头魁梧壮实,有“亚洲之蛙”的美称,背部皮肤较粗糙,最显著的特征是其头部、体侧乃至腹部都有不规则的斑纹,因近似虎纹得名。由于生态环境变化和过度捕猎,虎纹蛙数量减少,1989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而餐桌上的“泡椒田鸡”,其实是人工饲养的牛蛙,牛蛙肉质与虎纹蛙相近,背部皮肤较平整,无背侧褶,吻部宽圆,其叫声洪亮似牛叫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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