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江西泰和县一男子行李箱内藏女尸打车被识破后逃跑的新闻震惊全网,9月8日江西警方发布该案最新进展,犯罪嫌疑人谢某已抓获。那么逃犯抓到后会加重判刑吗?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江西皮箱藏尸案犯罪嫌疑人已抓获
吉安公安官微原文: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合力追击,快速破获泰和县“9·07”故意杀人案
2021年9月7日7时许,泰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一出租车司机报警,称当日7时左右在泰和县城白凤大道某路口接到一男性乘客,拖一黑色行李箱。在帮其将行李箱扛进后备箱时,发现箱子有可疑血迹。
公安机关出警后,勘察发现箱内藏有一具女尸,迅速查明死者为方某某(2002年7月出生,上饶县某镇人),并快速锁定谢某(男,1988年11月出生,陕西省宁强县人)系重大作案嫌疑人。
案发后,吉安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组织市、县两级精干力量,全力围捕、顺线追踪、通宵达旦、连续奋战,于9月8日11时25分许在吉安县天河镇一民居内将犯罪嫌疑人谢某成功抓获。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那么,犯罪嫌疑人谢某逃跑抓到会加重判刑吗?
上海刑事律师周宇龙评析:一切案件都要根据具体的情节和犯罪行为的危害来进行量刑处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硬搬硬套法条。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一直没归案的话被加重判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情况,其中一人被抓并且判刑,那么另外的在逃犯就很有可能被加重处罚。如果想要争取宽大处理,那么就去公安局投案自首吧。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太恐怖了,箱子上还有血!”近日,江西吉安,一男子拉着藏尸的拉杆箱打车,被人发现血迹后,迅速逃离现场,警方发布的协查通报显示,嫌疑人是一名33岁的男子。
目击此事的工作人员透露,事发时间是早上七点多,当时,男的拖着一个箱子打车,因为太重了,就让出租车司机帮忙放进后备箱,但出租车司机准备搬运箱子时,无意间看到了箱子上的血迹,摸了摸箱子,发现里面比较软,觉得不对劲,就打电话报了警。
男子看到出租车司机的举动后,迅速逃离,后来,警察赶到现场,发现箱子里面确实是一具女尸体。
实在太恐怖了,大白天的搬运尸体,还让出租车司机帮忙,看上去就和电影里的变态杀人狂一模一样。
该男子被捕后,会不会被判死刑?
故意杀人罪是《刑法》第232条规定的罪名,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凶者是判10年有期徒刑,还是死刑,主要是依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情节程度进行判断,同时,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刑法规定,必须严格适用死刑。
具体体现在《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死缓。
死缓并不是说,两年过后就执行死刑,而是考察犯罪分子两年,如果他在两年时间里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就转化为无期徒刑,反之则处以死刑。
从该男子的行为来看,杀人后用拖杆箱藏尸,拖着被害人的尸体招摇过市,没有丝毫的悔改表现,显然是属于应该从重惩罚的情形。
再加上其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已经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所以该男子被判死刑的几率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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