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不知道怎么操作的看这里,仁和会计都帮大家整理好案例啦!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是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的,如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就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操作也很简单,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的,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但要选择一处进行汇总申报,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分别在三个渠道办理: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注意只能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计算应纳税款的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 损失
温馨提示: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仁和会计为您解答填报的正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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