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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有哪些区别?界限在哪?需要查清这两件事实

8月14日,济南警方通报了“阿里女员工”事件的调查结果。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那么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有哪些区别?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有哪些区别?

  • 强制猥亵和强奸有三点区别

8月14日晚7时许,济南公安通报“阿里女员工”事件的调查结果。

据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此,网友纷纷表示疑惑:“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有何区别?”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解析道,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妇女的行为;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周兆成律师表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三点区别:第一,主观上,强奸罪主观上是以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强制猥亵罪主观上是发生性关系之外的行为,如搂抱、亲吻等。第二,犯罪对象上来讲,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为女性,男性非该罪的对象。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不限性别,男女皆可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第三,客观行为上来讲,强奸罪实际上对妇女实施了奸淫,而强制猥亵并未发生奸淫行为。

  • 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

而对于通报中提到,王某文、张某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又有何区别?”有网友表示疑惑。

“拘留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而且属于经公安机关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而采取的一项比较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周兆成律师解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拘传,指公、检、法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比如一个人犯罪了,公安机关给他打电话让他去一趟或者给他一张拘传证,那他必须得去了,不然公安机关可以拘留他。

取保候审,指公安机关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仍需继续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指公、检、法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其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就送看守所羁押了,而采取刑事拘留的公安阶段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日。

逮捕,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实施新的犯罪、可能危害社会安全、毁灭证据、对被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逃跑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情况下是2个月。

同时,周兆成律师提醒,不论哪种刑事强制措施,只要犯罪了,都将留有犯罪记录,人生将会永远背上犯罪分子的烙印。

著名博主周兆成律师说: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界限在哪?

近日,针对“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警方进行了通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干的漂亮!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那么,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有何区别?讨厌,你好坏,你没经过我同意就乱摸我了!这个是强制猥亵。流氓,你强暴了我!这个就是强奸!刑事强制措施包含哪些,我们是警察,请跟我走一趟!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刑事强制措施!看看周兆成为您解读。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妇女的行为,最高刑期可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最高刑期为死刑。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观上,强奸罪主观上是以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强制猥亵罪主观上是发生性关系之外的如搂抱、亲吻等目的;第二,犯罪对象上来讲,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为女性,男性非该罪的对象,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不限性别,男女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第三,客观行为上来讲,强奸罪实际上对妇女实施了奸淫,而强制猥亵并未发生奸淫行为。

其次,关于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拘留之前的关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第一,拘传指公、检、法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比如你犯罪了,公安机关给你打电话让你去一趟或者给你一张拘传证,那你必须得去了,不然公安机关是可以拘留你。

第二,取保候审指公安机关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仍需继续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其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就送看守所羁押了,而采取刑事拘留的公安阶段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日。

第五,逮捕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实施新的犯罪、可能危害社会安全、毁灭证据、对被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逃跑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情况下是2月。

所以,不难看出,拘留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而且属于经公安机关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而采取的一项比较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最后,周兆成想说,不论哪种刑事强制措施措施,只要你犯罪了,都将留有犯罪记录,你的人生将会永远背上犯罪分子的烙印,生命短暂且美好,还是做个守法善良的公民吧。

弄清楚这个问题,需要查清以下两件事实:

1、女员工跟两个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没有发生性关系?

通报中没有明确这个事实。

但是《通报》中提到:女方报案当日,民警很快带领女方前往山东省立医院进行人身检查。女方的匿名信中也提到:“”如果发生关系,理应能检查出来的。

而且在《通报》中还提到案发当日23时33分(此刻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即女方的上司正在女方的房间)王某文在网上购买避孕套。购买避孕套是为了干嘛,是想干嘛,我们每一个人都非常清楚。用不用避孕套都无法影响性关系的发生,这我们也非常清楚。更何况,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女方房间,第二次时王某文在房间内呆了足足20分钟,期间还在网上下单买避孕套;第三次时王某文在房间呆了7分钟。

另外,女方的匿名信中称:报案当天,当女方问到是否发生关系时,王某文支支吾吾不说话了,后面女方再三逼问,他才又支支吾吾说没有,他就进了女方房间一次,很快就走了。这反映出以下2个问题:第1,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王某某不会是这种支支吾吾的反应,而且不需要女方再三逼问,直接就会很有底气地说“没有”。第2,男方说只进了女方房间一次,很快就走了,这明显跟警方《通报》及酒店监控录像反映的真相不符,证明男方明显撒谎。

而且,女方案发当天醒来后在床头柜上看到了一个塑料膜拆封过的避孕套。拆封避孕套的目的是为了干嘛,不言自明。

另外,女方案发当天醒来发现自己的内裤都丢失不见了。对于一个警方证实有明确的强制猥亵行为且购买并拆封避孕套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他把女方的内裤都脱掉是想干嘛?这是个显而易见的常情常理!

因此,可见,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明显不只是猥亵,而是想发生性关系。

2、如果发生了性关系,那么能否被认定为强奸行为?这关键看女方当时喝酒后的状态是否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此时,不需要证明女方当时有无反抗或女方的意愿,只需要女方当时的状态是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就可以了。因此女方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导致其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更无法反抗。因此,如果利用女性醉酒导致的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而实施性犯罪的话,直接认定为犯罪。

(1)警方的《通报》中称:女方当晚饮用了350毫升的白酒。

(2)警方的《通报》中称:案发当晚,在酒店前台,因女方酒醉无法确认房间号码。

由此可见:女方醉酒的程序已经达到了无法确认房间号码的程度了,即基本上没什么意识了。

(3)警方的《通报》中称:“报警人周某称:“昨天晚上喝醉酒了,我同事送我回来…后面其中有个男同事自己单独折返进入我房间,那个时候我已经喝醉了,然后可能发生一些事情””

由此可见:女方当时喝醉了,所以都不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

(4)警方的《通报》中称:案发当晚,女方多次给胡某敏打电话说话含糊不清、女方多次与胡某鹏联系语焉不详。

这显示:女方当时意识不清醒,连说话都说不清楚。

(5)女方的匿名信中提到:当时我已经醉的很严重了,几乎已经失去了意识,后来从监控里看到张国(犯罪嫌疑人张某)把醉酒的我找借口带到另一个无人的包间时,我震惊、愤怒、委屈、难过,整个人都要晕倒了。

由此可见:女方当时已经醉到都不知道自己被张某带到无人的包间去了的程度。

(6)女方的匿名信中提到:我试着回想昨天夜里的事情,然后模模糊糊的记起一些片段:我躺在床上动不了,一直在哭,而曲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压在我身上,一直在亲我摸我

由此可见:女方当时躺在床上都动不了的状态,明显是不能反抗的状态。而且一直在哭,表明她对自己被侵害是抗拒、排斥的状态。

(7)女方的匿名信中提到:“监控里显示我是被他(王某文)架着回的房间,完全没有任何意识”

由此可见:女方当时已经醉到站都站不稳的地步,失去了意识,明显达到了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的程序。

(8)警方的《通报》及女方的匿名信均证实:女方在事发当天醒来后,马上就报警了,以及女方的表现都明确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明显违背女方意愿的。

由此可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跟女方发生了性关系,那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应当是强奸罪,而不是强制猥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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