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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9月1号后买房新规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2、2021年9月1号后买房新规二,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3、2021年9月1号后买房新规三,契税的计税依据:(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4)、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4、2021年9月1号后买房新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2021年9月1号后买房新规五,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6、2021年9月1号后买房新规六,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7、2021年9月1号后买房新规七,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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