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020年2月10日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远洋渔业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章
第八条
(一)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海洋(远洋)捕捞;
(二)拥有符合要求的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三)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
(四)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五)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条
(一)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如有)的情况等内容,同时填写《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供我国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见附表二)。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
(五)农业农村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农村部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及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农业农村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的同时,颁发《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经审查不予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农村部将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
第十二条
(一)从国内港口离境的渔船,依据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进行确认;
(二)在海上转移渔场或变更渔船所有人的渔船,依据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进行确认;
(三)船舶证书到期的渔船,依据发证机关换发的有效证书进行确认;
(四)因入渔需要变更渔船国籍的,依据渔船的中国国籍中止或注销证明、入渔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及中文翻译件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一)投产各渔船渔获量、主要品种、产值等生产情况。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于每月10日前按要求报送上月生产情况;
(二)自捕水产品运回情况,按照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的要求报告;
(三)农业农村部或国际渔业管理组织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将终止项目的渔船开回国内,并在渔船入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和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出具的渔船停港证明报农业农村部。
远洋渔船终止远洋渔业项目或远洋渔业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企业应于项目终止或停止之日起18个月内对渔船予以妥善处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18个月内处置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处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期限届满仍未妥善处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注销渔船登记。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取得《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对远洋渔业的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申请年审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以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见附表三)。
(三)有效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其中,在他国注册登记的渔船需提供登记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渔船登记和检验证书及中文翻译件。在他国注册登记的渔船如已更新改造,还应提供原船证书注销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四)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还应提供入渔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和企业注册证明及中文翻译件,我驻入渔国使(领)馆出具的意见等。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所辖区域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渔船的远洋渔业项目提出审核意见,于2月15日前报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于3月31日前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审查和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四章
第二十条
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的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不得使用被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公布的从事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渔业活动的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第二十一条
淘汰的远洋渔船,应当实施报废处置。
根据他国法律规定,远洋渔船需要加入他国国籍方可在他国海域作业的,应当按《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中止或注销中国国籍登记。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出境前应当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在实施远洋渔业项目期间禁止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在终止远洋渔业项目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从原发证机构领回《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在国内海域从事渔业生产。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远洋渔业船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才能上岗,并持有海员证或护照等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外籍、港澳台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远洋渔业船员、远洋渔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学习国际渔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涉外知识,参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远洋渔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执行、生产经营管理、渔船活动和船员负监管责任;远洋渔船船长对渔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和锚泊安全等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远洋渔业企业不得聘用未取得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作为远洋渔业船员,聘用的远洋渔业船员不得超过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核定的船员数。
第二十九条
远洋渔业船员在境外应当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三十条
按照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或区域渔业组织要求,远洋渔船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水域被要求登临检查时,船长应当核实执法船舶及人员身份,配合经授权的执法人员对渔船实施登临检查。禁止逃避执法检查或以暴力、危险等方法抗拒执法检查。
第三十一条
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应当遵守我国与该国签订的渔业协议及该国的法律法规。
远洋渔船作业时应当与未授权作业海域外部界限保持安全的缓冲距离,避免赴有关国家争议海域作业。
第三十二条
渔船在他国港口内或通过他国管辖海域时,不得丢弃船上渔获物或其他杂物,不得排放油污、污水及从事其他损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在远洋渔业企业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纳入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的船长自被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可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的要求或管理需要向远洋渔船派遣国家观察员。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船有义务接纳国家观察员或有关国际渔业组织派遣的观察员,协助并配合观察员工作,不得安排观察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远洋渔船发生海难等海上安全事故时,远洋渔业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自救互救,并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需要紧急救助的,按照有关国际规则和国家规定执行。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时,远洋渔业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边防部门报告,做好伤员救治、嫌疑人控制、现场保护等工作。
远洋渔业企业和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迅速、妥善处理涉外和海上安全事件。
第三十八条
除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特殊情况外,禁止被有关国际渔业组织纳入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渔业活动名单的船舶进入我国港口。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特殊情况或非法进入我国港口的,由港口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港口、海关、边防等部门,在农业农村部、外交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我国批准或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一)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擅自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或未取得《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公海捕捞生产的;
(二)申报或实施远洋渔业项目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或《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品种和配额生产,或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的;
(四)使用入渔国或有管辖权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禁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或捕捞入渔国或有管辖权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禁止捕捞的鱼种、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他海洋生物的;
(五)未取得有效的船舶证书,或不符合远洋渔船的有关规定,或违反本规定招聘或派出远洋渔业船员的;
(六)妨碍或拒绝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或在公海、他国管辖海域妨碍、拒绝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
(七)不按规定报告情况和提供信息,或故意报告和提供不真实情况和信息,或不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的;
(八)拒绝接纳国家观察员或有管辖权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派出的观察员或妨碍其正常工作的;
(九)故意关闭、移动、干扰船位监测、渔船自动识别等设备或故意报送虚假信息的,擅自更改船名、识别码、渔船标识或渔船参数,或擅自更换渔船主机的;
(十)被有关国际渔业组织认定从事、支持或协助了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的渔业活动的;
(十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二)发生涉外违规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依法应予处罚的行为。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附表:一、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附表一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远洋渔业
企业名称 |
|
农业农村部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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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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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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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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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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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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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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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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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合作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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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渔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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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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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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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捕捞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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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派出渔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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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获物销售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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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派出渔船船名 |
所有人 |
国籍 |
船舶类型 |
建造完工日期 |
船长
(m) |
功率
(kw) |
总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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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人员姓名 |
职务 |
学历 |
年龄 |
从事远洋渔业经营管理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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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上述情况真实有效,并代表本企业保证遵守《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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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渔船和人员情况表格不够用时可另加附页。
附表二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或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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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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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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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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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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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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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捕捞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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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 |
捕捞渔船 |
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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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总功率 |
千瓦 |
子船数量及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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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 |
米 |
总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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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籍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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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呼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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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舱数量和容积 |
个, |
渔具规格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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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网工具指
标批准书编号 |
|
渔船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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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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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建造完工日期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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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作业类型 |
|
申请作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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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作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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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捕捞品种
及捕捞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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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发人:
|
审批意见(由批准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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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1.作业类型:
2.作业场所:
3.作业时限:
4.主要捕捞品种及限额:
5.捕捞许可证类别:
6.捕捞许可证号:
签发人:
(单位公章)
年 |
不同意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原因:
签发人:
(单位公章)
|
注:申请书每船填写一份。申请书受理编号由受理申请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附表三
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
(总表
远洋渔业
企业名称 |
|
农业农村部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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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
|
法人代表 |
|
||||||
邮政编码 |
|
电 |
|
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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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批准项目数、渔船数 |
|
现执行项目数、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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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渔船情况 |
数 |
总功率(kw) |
总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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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本企业所有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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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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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辅助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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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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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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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外派船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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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派出船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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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捕捞产量(吨) |
|
上年度运回国内产品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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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产值(万元) |
|
上年度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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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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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意见:
|
附表三(续)
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
(项目表)
远洋渔业
企业名称 |
|
农业农村部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编号 |
|
||||||
项目名称 |
|
农业农村部
项目批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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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项目截止时间 |
|
是否申请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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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海域) |
|
外方合作单位名称 |
|
||||||
入渔方式 |
|
作业类型 |
|
||||||
项目批准时间 |
|
项目执行(派船)时间 |
|
||||||
上年度捕捞产量(吨) |
|
其中运回国内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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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度产值(万元) |
|
上年度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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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派出船员数 |
|
已派出船员数 |
|
||||||
批准派出渔船数 |
|
已派出渔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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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渔船
船 名 |
所有人 |
国籍 |
船舶类型(捕捞船/辅助船) |
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
现在是否正常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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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字:
|
远洋渔业企业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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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意见: |
注:1.每个项目填报一表;2.派出渔船情况表格不够用时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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